卓建律师助力多家私募管理人完成登记备案

卓建律师助力多家私募管理人完成登记备案

source:
time: 2017-08-01


卓建律师助力多家私募管理人完成登记备案

近日,宜昌高新众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君睿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及深圳前海众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上述法律意见书项目均由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承办,左英魁律师团队具体负责。

宜昌高新众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是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间接参股的公司,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从事股权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君睿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是新设立的公司,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从事证券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深圳前海众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在左英魁律师团队的协助下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现因其实际控制人变更,再次委托左英魁律师团队为其办理重大事项变更的登记备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述企业的委托后,指派左英魁律师团队具体承办上述项目,左英魁律师团队对上述企业进行了尽职调查,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设计整改方案,协助上述企业完成规范化整改,根据整改成果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近日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审核,上述企业完成了相关登记备案。

2016年2月以来,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监管规定、监管措施逐一出台,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也于2016年9月正式上线运行。基金业协会逐步加强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审核力度,监管日趋严格,审核重点偏向于企业未来展业计划、高管履职能力、企业资金支持、企业未来运营等方面,以此判断企业是否在实质上具有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管理能力。在此情况下,左英魁律师团队积极响应基金业协会新要求,以此为标准不断优化企业整改方案,企业积极配合整改,共同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左英魁律师团队自2016年2月份开始从事私募相关法律服务工作,至今累计为4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提供过优良法律服务。目前团队成员有左英魁律师、彭双翼律师、王锦荣律师、邓玲艳实习律师。基于客户的信任与支持,左英魁律师团队还将继续秉持认真、严谨的态度,为客户更好地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case
  • 卓建律师助力多家私募管理人完成登记备案近日,宜昌高新众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君睿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及深圳前海众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上述法律意见书项目均由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承办,左英魁律师团队具体负责。宜昌高新众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是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间接参股的公司,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从事股权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君睿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是新设立的公司,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从事证券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深圳前海众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在左英魁律师团队的协助下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现因其实际控制人变更,再次委托左英魁律师团队为其办理重大事项变更的登记备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述企业的委托后,指派左英魁律师团队具体承办上述项目,左英魁律师团队对上述企业进行了尽职调查,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设计整改方案,协助上述企业完成规范化整改,根据整改成果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近日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审核,上述企业完成了相关登记备案。2016年2月以来,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监管规定、监管措施逐一出台,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也于2016年9月正式上线运行。基金业协会逐步加强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审核力度,监管日趋严格,审核重点偏向于企业未来展业计划、高管履职能力、企业资金支持、企业未来运营等方面,以此判断企业是否在实质上具有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管理能力。在此情况下,左英魁律师团队积极响应基金业协会新要求,以此为标准不断优化企业整改方案,企业积极配合整改,共同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左英魁律师团队自2016年2月份开始从事私募相关法律服务工作,至今累计为4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提供过优良法律服务。目前团队成员有左英魁律师、彭双翼律师、王锦荣律师、邓玲艳实习律师。基于客户的信任与支持,左英魁律师团队还将继续秉持认真、严谨的态度,为客户更好地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 卓建律师代理“歌力思”专利侵权案成功无效原告专利近日,卓建所郑雄律师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第320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宣告201530024253.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2016年9月19日,原告深圳市松记纽扣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记纽扣公司”)以深圳歌力思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力思公司”)和深圳市金光华商业有限公司侵犯以上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6)粤03民初2324号】。歌力思公司委托卓建所郑雄律师代理此案,在代理过程中郑雄律师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和第33条对外观设计修改超范围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陈述两点意见:第一是涉案专利组件2的图片与组合使用状态图的设计不一致,涉案专利的视图存在矛盾,保护范围不能清楚界定,不能在工业上应用;第二是涉案专利组合使用状态图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后补交的,该视图中出现不同于原申请文件的设计,且不能依据其在申请日提交的视图唯一确定,故该补充提交的视图超出了申请日提交视图所表示的范围。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采纳了郑雄律师的意见,认为如果授权公告时的外观设计专利与原始申请文件中表示的相应外观设计相比,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两者不属于相同的设计,则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郑雄律师专注于专利侵权及专利无效案件,在此次专利侵权诉讼中,通过专利无效的这一有效手段,成功无效了原告的专利,原告基于该专利的侵权之诉失去了法律基础,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 8520万元专利侵权案,卓建律师代理当事人终审胜诉近日,卓建律师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浙杭知初字第XXX号判决民事判决,对上诉人蔡某主张的连带支付专利使用费、赔偿侵权所获得的收益825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此,卓建律师代理的当事人获得一审和二审全胜的结果。上诉人系某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于2003年、2009年购买水箱配件,于2015年4月1日将山东某某卫浴有限公司、中山某某洁具实业有限公司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交了30余份证据,主张自1996年至2013年期间的专利使用费和侵权赔偿金共计8520万元,上诉人为此支付了诉讼费454300元。卓建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某某卫浴有限公司的委托后,高度重视,指派了律师何美华、王茜出庭代理。代理律师从被告未制造销售涉案产品、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涉案产品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8520万元赔偿金额以及连带赔偿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抗辩,并提交了多份证据反驳原告主张。经两次开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证据不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某某卫浴有限公司继续委托卓建律师代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对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予以认可,并指出上诉人怠于行使合法的专利权利,且未有证据证实某洁具公司使用的商标系基于山东某某卫浴有限公司的授权,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就涉案专利,自2004年起,上诉人曾对中山市某洁具有限公司、佛山某陶瓷有限公司、广东某知名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某卫浴有限公司等提起了多起专利侵权诉讼,曾多次登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庭,大多数案件都获得了胜诉。本案是为数不多的被告胜诉案件,且标的额近亿元,是已知案件中标的额最高的一起,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Related suggestion
Please select the message type  
  • Free service hotline
  • HOTLINE
  • 400-0000-366
  • ONLY ADDRESS
  • Bao'an District, Shenzhen City Road Xixiang Hang photovoltaic R & D Building,
Copyright © 2017-2020.All Rights Reserved Guangdong Zhuojian Law Firm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